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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体育官网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添加时间: 2018-03-22

征集大学生应征入伍,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和辽教发[2015]115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等国家征兵、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优惠政策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德信体育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  为确保德信体育官网学生征兵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书记、校长是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成员由武装、学生、就业、教务、宣传、团委等相关部门与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学校征兵工作在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宣传统战部及各二级学院等有关单位协助,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共同完成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职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日常工作;落实上级兵役机关征兵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工作;组织应征学生报名登记、初检初审、上站体检、政治审查工作,并将上述材料复印存档备查;协助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学生办理入伍手续、学籍手续;将批准入伍大学生名单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协助退出现役学生的复学工作;检查督促大学生入伍相关优待政策的落实;负责核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学费资助数额,并向上级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及时进行资金发放。

2.教务处职责: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的成绩管理;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学籍保留及学籍审查、复学等管理工作;负责入伍学生教材费结算工作。

3.招生就业处职责:负责做好在录取新生通知书中发放征兵一封信工作;做好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团组织关系接转及档案管理工作;退出现役学生档案转接工作。

4.宣传部(新闻中心)职责:协同武装部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报道及大型宣传动员活动。

5.组织部职责: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党员和退役复学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

6.校团委职责:协同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动员工作。

7.财务处职责:负责审核被批准入伍学生的缴费情况;负责入伍学生学费补偿核实及放款工作。

8.保卫处职责:配合武装部完成应征入伍学生的政治审核工作以及应征入伍学生的户口接转工作。

9.后勤管理处职责: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的退寝和退伍复学学生的寝室入住办理工作。

10.各学院职责:配合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应征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成绩留档、学籍保留和退出现役后学籍恢复、住宿调整等工作;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学费资助工作;各学院建立跟踪制度,毕业后有专人负责联系,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及退伍学生(包括毕业生)的优抚政策落实及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兵役及应征入伍流程

第三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预备役是指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建起来的战时能够迅速转化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退役复学学生指部队批准退役后,回到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四条  应征入伍指响应国家号召、符合当年征兵工作要求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征入伍的全日制18-24周岁本科及研究生在读学生。

第六条  应征入伍基本报名流程:

1.有应征意愿的学生在征兵工作启动后,登陆“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报名预征,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填写学校《应征入伍花名册》。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向学院提交网络填报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2.学校武装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应征者进行体检和政审。

3.通过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学生,经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4.批准入伍的在校学生,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德信体育官网学籍异动审批表》,各学院审核学生信息后于学生征兵起运前报至学校武装部,由武装部统一协助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5.应届毕业生和生源地入伍学生,在全国征兵网报名学历审核通过后,须尽快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批准入伍后,应在征兵起运前到校办理休学等相关手续。

6.处于休学期间的学生,如有意向应征入伍,应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本年度应征入伍。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七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可以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若有课程不及格,入伍前学校要单独安排补考。对于服役前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教学计划调整后增加的课程应予以免试,对课程代码改动但服役前已修过的课程成绩予以确定成绩和学分。

第八条  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需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的课程准予免修;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在校生入伍前所修《军事理论与实践》按照原成绩记载;退役复学后,《军事理论与实践》课程如未修读的,可以免修(成绩按90分记载)。

第十条  退役学生(含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其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学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学校实际,将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具体参见当年《德信体育官网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面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工作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将大学生献身国防、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作为优先推荐各类评优的重要依据。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经学校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优先推荐为省级、学校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应委托他人代其办理。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逾期未申请恢复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凭部队相关证明回校申请恢复学籍,并可任选当学期所修读的3门课程在期末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如因个人隐瞒病史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参军入伍造成退兵的,不享受学校任何征兵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服役期间考入其他学校(含军校)的,不可以申请恢复学籍。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恢复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应在离开部队后一周内,本人凭《退出现役证书》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无故不及时返校申请恢复学籍的,出现任何后果由本人负责。未退役的,不可以申请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  服役期满退役复学的学生,如有意愿调整专业,应在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同时,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如因退役时间超出辽宁省规定的学期转专业期限,将在下学期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参见《德信体育官网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至恢复学籍期间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恢复学籍时学校根据其应征入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完成学业或未完成学业的,须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参见《德信体育官网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  经济补偿管理

第十九条  学费补偿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以及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学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资助等事宜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5〕180号)等文件,以及辽宁省教育厅相关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1.应征入伍学生应在离校前将所欠学费补齐,恢复学籍后按其学籍所在年级继续缴纳学费。

2.参军入伍学生(指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入伍前应向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全国征兵网填写打印)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已办理助学贷款(指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还需提供贷款合同或一次性还款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3.在校生退役复学后,需向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高等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办理学费减免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服役期间可获得应征地所在民政机关发放的家属优待金,学校入伍学生按照大连市标准执行,生源地入伍学生按照当地民政部门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学校应征入伍的学生,享受退伍一次性自主择业金。退役学生服役期满恢复学籍后,由本人提供入伍通知书、身份证、退伍证、复学相关手续进行申请,经学校武装部审定无误后,报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机关审核,补助标准按照大连市标准执行。生源地入伍学生按照当地民政部门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或原在校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第二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在校生,从学校入伍的学生由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回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生源地入伍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二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通过社会或其他途径应征入伍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补偿(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优待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

第六章  就业与创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通过预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就业的,学校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退役复学学生应届毕业后选择自主创业的,享受辽宁省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优先进入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孵化基地,免费享受基地提供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实习实训等各项服务,并按照辽宁省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和税收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九条  退役复学学生应届毕业后,可根据当年辽宁省公务员和政法干警单招计划,参加相应考试。

第七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或申请恢复学籍时均需到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服役期间本人或家长应与所属学院年级辅导员保持有效联系,保证与学生本人相关的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在服役期间应注重安全意识的养成,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国家征兵文件等上级规定如有变化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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