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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 添加时间: 2014-12-02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认为学校对其进行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辽宁省教育厅成立辽宁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五名,分别由省教育厅主管高等教育的副厅长、高教处、法规处等处室的负责人和一名法律专家组成,主任由主管高等教育的副厅长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设法律专家顾问团,由省教育厅聘请法律专家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㈠ 学籍处分决定;
        ㈡ 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予复学、强制转学等单方面中止学生在校接受教育、培养过程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学校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的复印件。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㈠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㈡ 申诉请求;
        ㈢ 申诉的事实及理由;
        ㈣ 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程序:
        ㈠ 高教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材料并予以登记,由高教处、法规处、法律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材料审查、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处理意见进行审定并制作申诉处理答复书;
        ㈢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签发申诉处理答复书;
        ㈣ 高教处负责申诉处理答复书的送达。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㈠ 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超过申诉期限的;
        ㈡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㈢ 自动撤回申诉,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㈣ 就同一处理决定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㈤ 已经就同一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依法受理的;
        ㈥ 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审查学生和学校双方的意见;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对学校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规依据和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同时有权对学校自行制定的处分依据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将申诉处理答复书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申诉处理答复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查:
        ㈠ 学生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依法受理的;
        ㈡ 学校自行改正,主动撤销对学生的处分,学生的权利恢复原状;
        ㈢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学生撤回申诉的。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法定假日不含在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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