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德信体育官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三条 准备材料及具体程序:
1、解除处分申请表;(稿纸手写,落款须学生本人署名签字并附申请日期)
2、自处分之日算起至处分解除前,所获得的相关能力证书或证明以及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学院出具的学生在处分期间的具体表现说明和初审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4、学生在到达处分解除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以上相关材料准备好提交到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学校相关部门;学校相关部门对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解除条件的给予解除处分。
第四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2017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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