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德信体育官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德信体育官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德信体育官网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级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未被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条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到解除处分前,学生不得评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德信体育官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四)研究生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章 违纪处分分则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参加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或极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如接受国外组织资助开展非法调研等活动;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对外发布虚假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学生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以及放射性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气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的;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八)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或隐瞒病情,或不接受治疗,或坚持不接受隔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
(十)组织、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
(十一)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十二)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偷盗、诈骗、抢夺、冒领、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校园卡、银行卡、有效证件等,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账户、网络账号的信息资料并使用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有其他没有列举的偷盗、诈骗、抢夺等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损毁图书或偷书一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数据库恶意下载的初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偷书两册以上或偷书两次以上,数据库恶意下载的再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从重处理;
(四)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者或是多次参与打架者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或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10、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11、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引入非本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其他本条款中没有列举到的情况,可比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宿舍楼、教学楼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如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电梯以及其他一些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说脏话、过度亲密等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淫秽物品者,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_hexie_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_hexie_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同宿一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宿舍内的其他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或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妨碍或拒绝宿舍调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楼内使用或存放大功率电器或不具有断电、漏电保护功能的小功率电器以及破坏、私拉、乱接电源线等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看电视、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者(包括猫、狗、兔等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以及其他类别动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气炉、液化气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或以其他方式长期外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本条款中没有列举到的情况,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者,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三)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者;
(五)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六)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七)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八)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
(九)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十)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者;
(十一)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三)伪造、贩卖各种证件者;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十五)在奖学金评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者;
(十六)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者,可参照上述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造成损失的;
(四)在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五)在网络上发表、转发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的文章或图片的;
(六)在网络上发表、转发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离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不足两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不足四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德信体育官网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分则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分则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三十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五)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由错误事实认定部门出具学生的违纪事实和旁证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德信体育官网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然后将上述材料连同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上报学校;
(六)特殊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公布与解除:
(一)处分的存档: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等。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达: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保存证据,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
3、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难于联系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制定的公告栏上粘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4、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予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处分的公布: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相关部门决定不予公布。
(四)处分的解除:
1、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2、解除处分的程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受理(初审)、学校审核;
3、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持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到教务处注销学籍,同时到学生工作部(处)领取退学通知单,按照通知单上的要求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最后由相关部门发给学习证明;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去,应在两周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生的档案、户口由学校相关部门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学生个人原因不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予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八)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德信体育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所述之数字。
第三十六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2017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