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三条 学校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名额由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及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学院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学校统筹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10%-30%(含30%)之间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在校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按照学校具体要求负责组织初评,提出本学院当年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评建议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分拆、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德信体育官网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