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政府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六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同时参照学业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社会活动及获奖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励资助名额后,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确定各学院(系)的奖励资助名额。
各学院在学生工作部(处)确定的奖励资助名额内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奖励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在对各学院报送的奖励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奖励资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分拆、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德信体育官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