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等级由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助学金名额,以及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标准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标准为每人每年275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以适当的方式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可以与其他各类奖学金兼得。
第八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后,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确定各学院的资助名额。
各学院在学生工作部(处)确定的资助名额内报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子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在对各学院报送的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接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按学期、分两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资助的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引导受资助的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现,并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款额。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分拆、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德信体育官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